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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
赤房发[2008]59号 各旗县建设局、房管局(所)、相关房地产企业: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、物业、中介、拆迁等相关企业资质管理工作,增加资质管理工作透明度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 一、受理方式和时间要求 1、对于申报资质和申请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企业,按照相关科室、部门要求进行受理。我局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例会审批并上报。 2、对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、企业地址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注册资本的房地产企业,符合自治区建设厅规定变更条件的即时办理。 3、对于提出晋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,如符合资质标准要求,不受申报时间限制。 4、房地产企业年检工作按自治区建设厅年检文件要求进行。 二、申报企业资质、核定资质等级及申请资质晋级办理程序 1、申报资质企业将填写好的《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表》和打印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。 2、旗县区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书面和网上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,同时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核实,审查核实后,在申报材料后附上审查意见并备案,统一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房管局各对口科室和部门。 3、市房管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受理旗县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后,对企业书面材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建设厅要求进行审核,并提出审核整改意见,企业整改完毕后,提交市房管局局务办公会议进行审查,确定审查意见并由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网上申报,最后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。 各旗县建设(房地产)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工作,要将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、市场经营和住户投诉与资质管理工作认真结合起来,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《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的通知》(内建房函[2007]10号)文件精神,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企业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,将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。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
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
赤房发[2008]59号
各旗县建设局、房管局(所)、相关房地产企业:
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、物业、中介、拆迁等相关企业资质管理工作,增加资质管理工作透明度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质管理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受理方式和时间要求
1、对于申报资质和申请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企业,按照相关科室、部门要求进行受理。我局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例会审批并上报。
2、对于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、企业地址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注册资本的房地产企业,符合自治区建设厅规定变更条件的即时办理。
3、对于提出晋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,如符合资质标准要求,不受申报时间限制。
4、房地产企业年检工作按自治区建设厅年检文件要求进行。
二、申报企业资质、核定资质等级及申请资质晋级办理程序
1、申报资质企业将填写好的《房地产企业资质申请表》和打印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报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旗县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。
2、旗县区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书面和网上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,同时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核实,审查核实后,在申报材料后附上审查意见并备案,统一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市房管局各对口科室和部门。
3、市房管局相关科室和单位受理旗县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后,对企业书面材料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建设厅要求进行审核,并提出审核整改意见,企业整改完毕后,提交市房管局局务办公会议进行审查,确定审查意见并由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网上申报,最后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。
各旗县建设(房地产)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工作,要将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、市场经营和住户投诉与资质管理工作认真结合起来,要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《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初审的通知》(内建房函[2007]10号)文件精神,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企业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,将按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。
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